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和任何其他适用的芬兰法律法规的规定,董事会被赋予管理和监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的权力和职责。本公司遵守芬兰以外影响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(集团公司)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则和法规,前提是该等遵守不构成违反芬兰法律。
董事会有追求公司和所有股东的最佳利益的一般义务。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。董事会成员应本着诚信和应有的谨慎行事,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,根据他们认为的公司及其整个股东群体的最佳利益行使其商业判断。
董事会应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;总统和首席执行官、总统的副手和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;组织结构;收购和资产剥离;金融事务;和投资。董事会还应持续审查和监测集团公司的经营和业绩、风险管理、公司对适用法律的遵守情况,以及董事会确定的任何其他问题。董事会应不断了解对公司具有重大战略重要性的问题和业务活动。董事会须委任一名秘书出席董事会的所有会议。
总统和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销售漏斗、竞争情况、市场情绪、公司的订单和财务业绩、全年预测,以及安全、人员和客户主题。最重要的发展活动,例如主要资讯科技投资、研发计划及收购个案,可由直接负责的人士向董事会汇报。